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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07〕6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卫生强市考核标准(试行)》和《浙江省卫生强县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浙江省卫生强市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要求
(一)申报前两年未出现因防控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重大血液安全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
(二)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
(三)市本级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高于财政支出增长的幅度;卫生事业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
(四)全市(包括市本级和所辖县、市,下同)居民人均期望寿命≥77岁,申报前两年孕产妇死亡率≤12/10万、婴儿死亡率≤9‰。市本级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80%,国民体质监测合格率≥85%。
(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口覆盖率≥80%。
(六)卫生应急预案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查明率≥85%、及时处置率达100%。
(七)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科教管理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卫生科技综合实力位居全省前列。全市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2.02人,每千人执业(助理)中医师数≥0.3人,每千人注册护士数≥1.77人,每千城乡居民拥有社区责任医生数≥0.75人。市本级50%以上卫技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卫生信息化率≥85%。
三、卫生资源配置状况
(八)全市每千人床位数达到控制标准,精神病总床位数达到10-15张/10万人。市本级有独立设置的传染病医院,达到具备收治各种烈性传染病的能力;有独立建制的院前急救机构。
(九)市本级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采供血机构建设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十)政府按乡镇、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一定服务人口举办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率≥70%;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80%。
四、综合保障水平
(十一)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分年度的卫生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制定出台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
(十二)建立卫生强市、强县、强乡镇(街道)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将卫生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
(十三)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动态增长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居民健康体检、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等各项卫生专项经费足额、及时到位。中医事业费占卫生事业费比例≥10%。
五、卫生管理水平
(十四)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依法行政,监管有力。申报前两年内无非法行医刑事案件,无被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曝光、经调查核实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卫生行风事件。未发生严重破坏公共医疗秩序的事件。
(十五)免疫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覆盖率≥95%,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5%。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控措施落实,达到规定要求。社区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率城市≥80%,农村≥60%。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达标率≥90%,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率及动态健康档案建档率≥80%;妇科常见病检查率≥85%。全市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达100%,其中自愿无偿献血比例≥95%;无非法采供血案件发生。就医群众对医疗服务的综合满意率≥95%。
浙江省卫生强县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要求
(一)申报前两年本区域内未出现因防控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重大血液安全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
(二)获得国家或省级卫生县城(城市)称号。
(三)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高于财政支出增长的幅度;卫生事业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
(四)申报前两年孕产妇死亡率≤12/10万,婴儿死亡率≤9‰;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80%;国民体质监测合格率≥85%。
(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口覆盖率≥80%,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0%。
(六)卫生应急预案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及时率达100%、及时处置率达100%。
(七)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70%、无害化处理率≥65%;农村饮用安全自来水普及率≥85%,卫生厕所普及率≥85%、粪便无害化处理率≥60%。
(八)县、乡、村三级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体系完善;医学科普活动普及率≥8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置符合规定标准,按有关规定落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政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技人员中50%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卫生信息化率≥8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化率达到100%,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率≥80%。
三、卫生资源配置状况
(九)依托公立医院设置单独或相对独立的感染性疾病科和病区,达到具备收治一般传染病和对可疑烈性传染病隔离观察的能力。院前急救机构功能完善。
(十)县级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十一)政府按乡镇、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一定服务人口举办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率≥70%;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80%。
四、综合保障水平
(十二)制定县域卫生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分年度的卫生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制定出台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
(十三)建立卫生强县、强乡镇(街道)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将卫生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纳入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
(十四)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动态增长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民健康体检、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等各项卫生专项经费足额、及时到位。中医事业费占卫生事业费比例≥10%。
五、卫生管理水平
(十五)县、乡、村三级卫生管理体制健全,监管有力。申报前两年内无非法行医刑事案件,无被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曝光、经调查核实并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卫生行风事件。未发生严重破坏公共医疗秩序的事件。
(十六)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达到省规定标准。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5%。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控措施落实,达到规定要求。社区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率城市(城镇)≥80%,农村≥60%。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达标率≥90%,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率及动态健康档案建档率≥80%。妇科常见病检查率≥85%。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达100%,其中自愿无偿献血比例≥95%;无非法采供血案件发生。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率≥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