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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强市卫生强县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卫生厅   发布时间: 2009-04-08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发〔2007〕69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规定,为做好浙江省卫生强市强县的申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强市强县是卫生强省建设的基础,是卫生事业发展的标志,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创建卫生强市强县对推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要通过创建卫生强市强县,缩小区域、城乡、人群间卫生服务与管理的差距,提高卫生事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提高人群健康水平,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使创建工作成为当地政府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浙江省卫生强省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纲要》(浙政发〔2006〕55号)、《考核办法》、《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标准(试行)》(浙卫发〔2008〕7号)和《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细则(试行)》(浙卫发〔2008〕327号,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等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扎实开展各项创建工作。
二、对照《考核细则》,申报指标自评合格、且对照评分指标自评分不低于900分(含900分)的市、县(市),可以根据《考核办法》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省卫生强市强县考核管理办公室(地址:杭州市河坊街60号,邮政编码:310009,电话:0571-87838367,传真:0571-87838359,电子邮箱:gwb@zjwst.gov.cn)。
三、省卫生强市强县考核管理办公室将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考核细则》和《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申报考核规程(试行)》(见附件),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市、县(市)进行材料审核、调研和考核。
 
附件:《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申报考核规程(试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申报考核规程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强市、卫生强县(市)申报、考核、命名和日常管理,明确考评工作操作流程,确保卫生强市、强县考核工作质量,推动卫生强市、强县创建工作,根据《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制定本规程。
一、申报
(一)申报条件:对照《考核细则》,申报指标自评合格、且对照评分指标自评分不低于900分(含900分)的,方可申报。
(二)申报时间:卫生强市、卫生强县申报必须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逾期申报,当年不安排调研和考核。
(三)申报规程
1.卫生强市申报:申报市对照《考核细则》,申报指标自评合格、且对照评分指标自评分不低于900分(含900分)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
2.卫生强县申报:申报县(市)对照《考核细则》,申报指标自评合格、且对照评分指标自评分不低于900分(含900分)的,由县(市)政府向所在的设区的市政府申报,经市政府组织初评合格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
(四)申报材料
申报市、县(市)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县(市)人民政府申报卫生强市强县的申请文件;
2.市、县(市)创建卫生强市强县的规划、方案;
3.申报市、县(市)的自评报告;
4.申报市对照《考核细则》的自评结果登记表;
5.市对县的初评报告和初评结果登记表;
6.对照《考核细则》,三项申报指标的相关资料。
以上申报文件和材料(含电子版)报浙江省卫生强市强县考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管理办公室,地址:杭州市河坊街60号,邮政编码310009,电话:0571-87838367,传真:0571-87838359,电子邮箱:gwb@zjwst.gov.cn)。
二、材料审核
(一)省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市、县(市)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在一个月内完成。
(二)材料审核主要通过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资料、数据核对等办法,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各项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查。
(三)材料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市、县(市),经省考核管理办公室同意予以受理,并通知申报市、县(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调研
(一)调研的组织:对申报材料审核合格的,由省考核管理办公室组织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调研考核专家库成员组成调研组,在申报后两个月内完成对申报市、县(市)的现场调研工作。
(二)调研内容:对照《考核细则》,对创强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项指标的符合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评估。
(三)调研方法:调研通过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
1.查阅资料: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重点指标进行核实;
2.现场检查:对应实地察看的指标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实;
3.随机抽查:对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等考核指标进行现场抽查。
(四)调研报告:调研后,由调研专家根据其所调研内容填写调研结果登记表,调研组形成调研报告。通过调研的,由调研组向省考核管理办公室提出考核建议;未通过调研的,由调研组提出整改意见。申报地区整改结束后形成整改报告交省考核管理办公室,省考核管理办公室根据整改情况适时再次组织调研。
四、考核
对通过调研的申报市、县(市),省考核管理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在两个月内完成考核工作。
(一)考核内容:按照《考核细则》规定内容进行考核。
(二)考核组成员:由省考核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并抽取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调研考核专家库成员组成考核组。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结果反馈的程序进行。
创建工作汇报会由申报市、县(市)政府主持并汇报,考核组全体成员和当地政府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卫生系统各单位领导参加。
考核通过明查暗访的形式,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抽样调查、访谈、综合评分等方法进行。考核组成员按照《考核细则》的内容逐项检查、核实,记录检查结果,统计考核分数,填写《考核结果登记表》。
考核组汇总考核情况后,由考核组组长向当地政府反馈申报市、县(市)卫生强市强县建设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考核组的建议意见。
五、公示和命名
(一)公示:对通过考核组考核和省考核管理办公室审核的申报市、县(市),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省考核管理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
(二)命名:公示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核实后不影响命名的,报省政府批准并命名。
六、监督管理
(一)卫生强市、卫生强县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市、县(市)城醒目位置设置“卫生强市”、“卫生强县”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二)卫生强市、卫生强县实行动态管理。卫生强市、卫生强县每四年复核一次。卫生强市的复核,由当地政府在当年6月底前向省考核管理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卫生强县的复核,由当地政府向所在的设区的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经市级复核合格后由所在的设区的市政府在当年6月底前向省考核管理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省考核管理办公室在10月底前组织复核。经复核合格的,予以重新确认;不合格的,由省政府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超过复核期限不提出复核申请的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
(三)加强对卫生强市、卫生强县的日常管理。卫生强市强县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省考核管理办公室。省考核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卫生强市强县进行一次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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